媒體報導,台北縣某國中老師體罰穿黑襪的學生,強迫學生把襪子脫下來,放進紙箱內,再要生襪子拿回去穿,以致有人穿了其他同學的襪子,染上香港腳;有學生寫電子郵件,找全班連署,告上教育局要求撤換老師。
學校解釋說,老師只是求好心切,要學生脫下不合校規的黑襪,但沒叫學生穿別人的襪子。即便學校的解釋是事實,但我想請問,現在是什麼年頭了,為什麼還有這麼不符人性的校規?
過去,校規規定學生的髮型和必須穿制服,後來經學生、人權人士的抗議,「髮禁」解除了,也不強行規定穿制服,學生的自主性提高了,但校規卻轉移到學生的襪子,看人定要穿同顏色的襪子,否則就要處罰。
我覺得未免太小題大作了,襪子只要穿得舒服、衛生就行,有必要計較顏色嗎?有些學生習慣穿平口襪、淺口襪,外觀上根本看不出來,難道還硬要他們穿高筒襪,露出顏色給學校檢查?景氣不好,這不是會增加家長添購高筒襪的開銷?
時代不同了,不合時宜的校規要修改,既然「頭上」都已解禁,何苦在「腳下」找學生的碴?
李旼(台北市/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