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將菸捐從現行每包十元調高為二十元,預期菸捐可為健保帶來一百八十億元收入,以專款專用方式打擊菸品走私,補助提升國民健康方案及補助國民健保費,可謂立意良善。
惟菸捐開徵方式和查緝逃稅始終敲不定,再加上民國九十五年第一次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時,以補繳方式產生溢繳之五億元尚不知如何處置,使得第二次菸品健康福利捐開徵日期無法敲定。
為了避免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漲後,造成業者囤積舊菸獲取不當價差、引發社會負面觀感。衛生署曾多次與行政院消保會、公平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議後續因應事宜,惜礙於各界見解不同,遲遲無法定案。
菸品健康捐課徵時點之成為議題,係因政府擔心業者在健康捐調漲前提早囤積,事後獲得暴利且不配合將庫存菸捐上繳國庫。
因消費者在意的不是付多少健康捐,而是業者是否因此獲得利益。所以政府不論採取由業者清點庫存上繳的方式,或採取黏貼標籤的方式,都會獲得消費者支持,所不同的是那一種方式爭議較少而已。
由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於菸酒稅及消費稅有關應徵等規定,銷售端並無「補徵」的依據及義務。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為製造商或進口商。基於租稅法,無法強制通路商配合,只能由通路商自願清點庫存上繳。此外,一些小通路商,實際執行是有困難的。
健康捐屬於消費稅,義務發生時點為消費時由消費者負擔,並不因菸品進口或出廠時點而不同。問題在於課徵時點係於菸品進口或出廠時代為徵收,所以在健康捐調漲時,就會造成政府短徵。
所以若是由業者自行清點庫存上繳,代替政府「補徵」,就不會有新舊制菸品價差問題。
有關健康捐課徵時點的問題,其實是課徵機制而非健康捐性質的問題。健康捐隨同菸酒稅徵收,只是為了方便,健康捐義務仍在消費時才發生。
如果因為這個機制的缺陷造成健康捐調漲時稅收短缺,業者願意透過清算庫存的方式,上繳給國庫,協助政府補徵短缺的健康捐是最好了。
事實上,業者如不配合將庫存菸捐上繳國庫,並無須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區分新舊制菸品販售,因為台灣菸酒公司、四大菸商以及各大通路商皆有建置庫存資訊系統,清點庫存沒問題,這部分可以掌握到百分之八十五至九十的庫存。
但其餘沒庫存資訊系統的小型業者,可能無法配合,對同品項卻以不同價格販售,對合法廠商不公平。如果此一方案確定之後,希望可以公告沒庫存資訊系統的業者、但有配合清點上繳之廠商讓社會大眾知道。
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漲,為走私提供了誘因,因此對私菸及逃漏稅,有關部門應擴大稽查,增加稽查頻率,強力抑制走私等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