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也要合法】放火罪vs. 失火罪

劉昌崙律師 |20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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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場學生宿舍火警中,眾多住宿在該出租公寓之學生,緊急逃離正被火災吞噬的公寓。

警消到場後,緊急逐層搜救各樓層未出火場之人員,赫見有一名女住戶盤坐屋中而不逃生,警消緊急將其救離火場。

現場有住戶表示,火警發生,前曾聽到該名女住戶,與人大吵與大哭聲喊,讓整起火警顯得不單純。

解析:

過去於社會新聞中,時有所聞情侶吵架而縱火自殺等情事,有及早發現而未釀成大禍者,亦有不但縱火者自己失去寶貴生命外,還連累其他無辜者一同陪葬的事例,特別利用此案例說明,解說縱火者刑事法律相關責任。

可能之刑事責任分析如下:

(1)故意縱火:依刑法第一七三條第一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縱火者有上述放火行為,即成立「放火罪」,並應科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以若本篇文章中,該名女子真係故意縱火導致火警,自應成立該罪。

(2)非故意之失火:依刑法第一七三條第二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規定,失火者之行為將成立該罪,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若本篇文章中女子,並非故意縱火,而係睡前抽菸時,於未熄菸前即因疲勞睡著,因而導致火警,此時應成立的罪名為「失火罪」。

(3)未遂犯與預備犯處罰:依同法第三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與第四項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例如欲點燃物品造成火災,卻因物品不易點燃而遭當場查獲,仍以「放火罪未遂犯」處罰。

另,「放火罪預備犯」也要接受處罰,例如過去曾有新聞報導:縱火者扛著瓦斯桶,打算在卡拉OK店門口縱火,若其到現場擬將瓦斯桶堵住卡拉OK店門口,並打開瓦私桶開關讓瓦斯先行外洩之際,即被現場服務人員阻止並報警處理,雖未實現放火之行為,仍得成立放火罪之預備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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