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為憑? 美法院新視野 YouTube找證據

 |20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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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新利器 影片補強文字紀錄 但極端又煽情 恐造成決策傲慢 罔顧其它線索

【本報綜合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目前正式進入YouTube時代!上個月法院審理一件陳情案時,發出的第一張傳票不是要調閱口供或判例,而是索取一段YouTube影片的網站連結,以決定警方對拒捕男子採取的行動是否過當。

《哈佛法律評論》新研究顯示,這種新證據恐造成新問題,因為影片有時候只顯現出極端且具煽動性的瞬間,最高法官若看到影片,有可能完全推調查結果和下級法院結論,甚至不顧其它關鍵證據。

你相信誰的眼睛?

以二○○七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為例,喬治亞州男子哈里斯當時與警車高速追逐時,座車遭警車衝撞而癱瘓,警車儀表板上的攝影機錄下整段過程,這段影片於是成為法庭分析的重點。上訴法庭根據影片,斷定哈里斯駕車時一直保持控制,在十字路口和轉彎時減速,轉彎也有打燈。

但大部分大法官看過影片後可不這麼想。大法官史格里亞說,該影片是「我看過最恐怖的飛車追逐」。大法官布瑞爾說,他不知該如何看待上訴法庭的說法,最後可能陷入喜劇演員馬克斯的口頭禪:「你相信誰?是我,還是你自己的眼睛?」

誰的解讀才有理?

最後,九位大法官有八位裁定哈里斯敗訴,唯一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史蒂文斯說:「八位法官的判決與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不同,但地方與上訴法院比我們更熟悉喬治亞州的道路駕駛風險。」

三位法學教授將這段影片放給一千三百五十人看,雖然四分之三的人和八位大法官持同樣看法,但問題來了,若把影片放給非洲裔、自由派、民主黨員、低收入者和東北部居民看,他們卻認為警方才是這場追逐中的危險來源,並指警察沒必要衝撞哈里斯的座車。

視覺證據是唯一?

專家表示,影片證據帶來法官「決策傲慢」的風險,影片並非DNA這種絕對證據,而是片段、短暫又具危險說服力的紀錄。

但影片仍有文件紀錄所不及的地方,律師馬辛特說:「影片證據本質上比證詞更令人信服。」他不是宣稱影片是較強的證據,而是視覺證據更令人信以為真。他說:「與其說這是法律問題,不如說這是人類必然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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