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擁有不少財產的獨身老人王先生,雖有優渥的生活享受,卻深受憂鬱症之苦,終日鬱鬱寡歡,並因久病厭世燒炭身亡,其所遺留之龐大遺產,死後一直無人出面繼承,該如何處理呢?
解析:
無人出面繼承,該遺產不能懸而未決,終要經過法律途徑處理,以解決被繼承人身前所有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大致方式如下:
1.選任遺產管理人:
依民法第一一七七條與第一一七八條第二項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出管理人;若無親屬會議則可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管理人。如王先生若生前有債權人,該債權人就算是利害關係人,即可聲請法院選任管理人。
2.公示催告限期承認繼承:
依民法第一一七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應定六個月以上期間,讓繼承人出面表示承認繼承。
3.遺產管理人職務:
依民法第一一七九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定一年以上期間公事催告命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表示債權或受遺贈之聲明、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或歸屬國庫時之遺產移交等等。民法第一一八○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負報告義務。
4.若合法繼承人出面繼承、債權人出面表示債權、受贈人聲明承受:遺產管理人應將遺產先清償完債務、交付遺贈物後,再將剩餘遺產交付予繼承人。
5.若無人繼承時:
依民法第一一八五條規定,若無人出面繼承,則於清償債務後所賸遺產,全部歸屬國庫所有。
因此,若經遺產管理人聲請法院公事催告繼承人出面承認繼承,過法院所定之六個月公事催告期間,若仍無人出面承認繼承時,若有債務或遺贈,經清償與交付後,尚有賸餘遺產,則悉數歸屬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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