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年邁喪妻的老張,平日與其弟及其他家人共同居住生活。老張育有兩子張一與張二,張一前幾年因交通意外身故,但留有一子張小弟。
生性叛逆的張二,因不務正業又染上吸毒,時常與老張發生衝突,並於一次衝突中,動手痛毆老張並加以辱罵,老張心痛之餘,當場表示無法原諒其行為,且未來決定不讓其繼承自己身後的遺產。
事隔不久,老張於季節交替時,心臟病突發亡故,老張的弟弟請教律師:老張之繼承人,究竟該如何判斷?
解析:
本案例中因發生幾項因素,導致衍生繼承人究竟如何認定之問題,茲將初步分析方法解說如下:
1.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除配偶外,繼承人之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所以本案中,老張有子女張一及張二,即可先予推論其為繼承人,若無子女可繼承,則再依順序往後推尋繼承人。
2.依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如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繼承權。所以本案原應由張一繼承老張之遺產部分,改由張一之子張小弟繼承之,而非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此部分。
3.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則喪失繼承權。因此,本案例中,張二因已被老張表示不得繼承其遺產,因此喪失繼承權。
但若張二育有子女,仍可依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進行代位繼承,若無子女時,則將完全無法繼承老張之遺產。
4.至於老張的弟弟,雖然和哥哥同住,但因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判斷屬於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所以當已有第一順位之人繼承時,後續順位之人將無法繼承,所以老張的弟弟此時即不擁有對老張之繼承權。
5.以上分析後,老張之繼承人,僅為張小弟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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