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論壇與投書--無救護人員 還算救護車?

張清秀(彰化縣/書記官) |20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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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中縣發生一起疑因救護車司機的救護不當,引發病患氣胸致死事件,以及高雄縣大社鄉精神病發的陳姓婦人,搭消防隊救護車就醫途中,在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跳車,兩名護送人員竟渾然不知;這兩起事件暴露了救護車管理上出現重大問題,亟待改善。

救護車可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必須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而救護車雖是救護緊急傷病患的重要運輸工具,但也隱藏不少風險,例如途中救護設備故障、空調故障或發生車禍等等,若發生救護人員疏失,患者就無法獲得適當的急救,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依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護送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的精神病患,應由衛生單位偕警方、消防人員及家屬共同戒護,但大社消防分隊僅由隊員及替代役男兩人護送精神病患,無警員或衛生所人員隨行,以致造成病患跳車傷重。

再則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至少兩名出勤」。卻只有駕駛一人就執行運送病患勤務,欠缺救護人員對病患施行急救之機會,且發生救護不當行為,可見駕駛人危機意識及專業救護不足。

而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且設置救護車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然而卻發生救護車內救護之設備不足,足見主管機關稽查的重要性。況且,民間救護車司機掛名、靠行或駕駛借用小醫院名義申請救護車執照,也是時有所聞,而在救護專業技術及設備不完全下,救護過程就難免產生疏失了。

綜上所述,建議衛生主管機關加強對轄區救護車設置機構的管理及督導查核,而民間救護車機構也應提高救護品質,且對於救護技術人員要加強在職教育,才能防範人為疏失,確保緊急傷病患的運送過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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