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郵件 每封最高求償2000元

 |200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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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上網族每人每天平均收到近三十封垃圾郵件,依「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受害人可向違法濫發郵件者請求每封五百到二千元的賠償。

根據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的統計,七成的網友連看都不看就直接刪除垃圾郵件,以每封寄件成本零點零二元計算,已浪費二十億元的寄送成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最近研擬完成新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預定二月間送行政院審查。

草案禁止「字典式濫發行為」,亦即禁止以自動排列或組合產生收信方電子郵件位址,測試及蒐集正確收信人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主要是考量目前商業電子郵件濫發,除透過機器人程式蒐集網路上公開的電子郵件位址,還有字典式濫發,由於這類行為將耗損收信人共用的郵件系統服務資源,因此納入規範。

不過,為兼顧發送人的商業言論自由及營業自由,草案仍允許發信人發送商業電子郵件,但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折中歐陸「OPT IN」選擇進入和美國「OPT OUT」選擇退出的機制,採行「默示拒絕」機制,使發信人可以合法進行首次發信行為,但收信人未明示同意繼續接收,則不可以繼續發送。

另外,草案保留原法案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對於每封違法的商業電子郵件,明訂五百到二千元的擬制損害賠償額,以減輕收信人就濫發行為舉證的困難。而為方便集合多數收信人進行求償訴訟,草案也訂定團體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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