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媒體圖文並茂的渲染,致使某國中教師以自殺來逃避不倫師生戀,社會究竟從該名教師之死,體認到那些迷思與警醒?
基本上,「千夫所指」的皆是該傳媒的荒謬作法,但背後卻意指包括他律法令的嚴格執行、傳媒內部控管的自律,及公益團體的中介監督等運作失靈,長久以來這三者均缺乏整合建構、有效運作,導致這些年來,媒體的報導不斷危及並戕害民眾價值思維、認知模式及態度行為,造成社會性的虐待環境,使得各種的抨擊、呼籲在事件過後,淪為「狗吠火車」,從而只能等待傳媒再一次的放肆。
即然兒童少年福利法規範:「不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並且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兒童或少年身分的資訊。」那麼,政府理應展公權力,採取積極的制裁作為,藉以達到遏制的止惡目的,更有必要嚴肅探討報導尺度的問題;而以捍衛公共利益為旨趣的非營利組織,也要勇於向偏頗、脫序的傳媒提出嚴峻的警告反制,否則,傳媒這種捉住人性小辮子的羶色腥報導方式,終有一天會侵犯到妳我身上。
傳媒在報導社會事件時,也經常忽略了該一併傳達司法裁處、家庭親職、學校社工及社會支持等的機會教育,就以這起的師生戀為例,不管任何理由,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所要面對的,不只是金錢的道義賠償,也有必要回到必須擔起的司法程序;而且,除了雙當事人的人身權益,傳媒不當報導也使得雙方家人遭受無辜的二次傷害,顯然,對這種株連親人的作法,還是要有制止的措施。
其次,除了尊重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外,民眾亦應體認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而非僅就傳媒的報導內容,馬上訴諸於道德的詰難。再者,對自殺教師的家人、學生及女性當事者,都要有心理輔導、諮商協談的縝密搭配。此外,如果事件肇因於單親家庭的運作受困,那麼對包括單親在內的各種高危險家庭,須思謀可能的專業支持,這才是該起案例所要傳達的啟示、意義。
目前台灣自殺、虐兒、家暴、棄養等人倫悲劇、負面事件層出不窮,在痛心疾首之餘,如何痛定思痛,拋掉不關己事的苟且心態,及將人倫事件八卦化的偏頗認知,或許才是看待這些悲劇所該有的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