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前總統的第三次聲押庭,又是一場檢辯攻防的冗長過程,辯方律師幾乎可說是招數用盡、機關算盡,甚至一開始就聲請法官迴避,但合議庭最後裁定羈押但不禁見。
特偵組四位檢察官、辯方三名委任律師在法庭內攻防,不論運用什麼技巧,由於我國尚未引入「陪審團制度」,檢辯雙方都企圖說服合議庭三位法官,只要審判長允許,在不影響訴訟程序進行下,外界都沒有批評的空間。
特別是,辯方企圖以違反併案原則,希望案子能回歸前審法官,這是假借「司法行政」干預審判,只是法庭攻防慣見的技巧,卻被綠營人土拿來作文章。
筆者認為,再次羈押陳前總統,在於合議庭認定被告海外確實仍有五億多元巨款,為逃亡提供了動機,而且被告不肯交代巨款流向,更別說具體配合將巨款歸繳檢方查扣,顯然犯罪後態度不佳,故認為有羈押必要,否則恐難進行後續的審判與執行程序。
所以,裁定羈押陳前總統的意義重大,因為合議庭無畏外界的風風雨雨,及有心人士的謬論,以司法獨立精神秉持正義原則,依法論法,依事實與證據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但有利案件偵辦,更維護了司法正義與法律精神。
更迭法官絕對不是變更裁定的原因,真正原因正如裁定理由所說,「陳水扁利用卸任總統影響力避訟,對未曝光的藏款仍有變造、滅證之虞,並延滯訴訟、掩飾犯罪」,社會大眾不能被少數有心人謬論誤導,給法院更多獨立的審判的空間。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