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須依論理、經驗法則 兼顧發現真相與保障人權 作出公正裁判 不能曲解法律意旨
經過冗長的閱卷與審慎斟酌,台灣高等法院作出評議,認為特偵組對陳前總統無保釋放的二次抗告有理由,發回台北地院重新裁定。

單單一個聲押被告卻歷經十六天,兩次抗告的書類內容之豐富、情節之曲折,簡直可出書,如果加上日後走完三審定讞程序的所有審判攻防過程,甚至可成為審理權貴集體重大貪瀆犯罪的經典範例。
雖然高院並未積極自為更裁,但「內行看門道」,這次的發回重新裁定透露兩大訊息,一是高院認為,撤銷原審前裁定,發回地院更裁,是直接回歸到本月十二日,陳前總統遭起訴移審地院時的狀態,而非第二次裁定無保羈押時的狀態;意思就是,高院全盤否定周占春法官的兩次裁定,指明由北院再開聲押庭時,應摒棄所有成見,完全重新審酌證據,不得受原審裁定意見的干擾。
二是高院在撤銷原裁定所附的理由中,指出原審見解嚴重違誤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也違反司法正義之實現,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所列示的三項羈押要件,性質是「各自獨立的成立要件」,只要符合任一項即足以裁定羈押,但原審硬要解釋被告雖有所犯為五年以上之重罪嫌疑,但卻沒有逃亡之虞,故不合羈押要件,高院甚至罕見地於裁定書中直言「沒有不予羈押之理由」、「原審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的重話,可見高院認為,原審對法律條文的適用精神,已到了因人設事、刻意曲解的程度。
雖然有人認為,特偵組可以動用一切資源,持續偵辦扁家弊案,一直在押扁與否上打轉,是浪費司法資源,但筆者認為,聲押是否成功還是其次,重點是高院所揭示的「司法正義」與「法律精神」。
如果一位法官不管基於任何理由,可曲解法律意旨,甚至犧牲司法威信,作出違反經驗法則的裁定或判決,特偵組也疏忽職守放棄抗告,那公平正義何在?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修正時,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原條文中,增加「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就明白指出法官審判固然得以基於自由心證,不受任何干預,但也不能扭曲事實,無視證據而擅自判斷或恣意妄為。
兩次抗告與發回更裁,對民眾不僅是上了一堂刑事訴訟的實務課,更重要的是,值得所有司法官借鏡與深思,因為彰顯了司法正義必須有法官維護,法官的職責是要兼顧發現真相與保障人權,不管被告的身分地位或財力狀況,都得在符合經驗、論理法則的兩大前提下,作出公正裁判。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