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低收入老人安養補助兩至三萬元,而一橋之隔的台北縣呢?抱歉!是二等國民沒有補助,原來台北市民的身分證比較「大」啦!
我有一個妹妹是個腦性麻痺的殘障者,不過還能跌跌撞撞半斜地走動,也能帶她去念佛受戒,但四年前連續跌倒甚至小中風,而不能再走路,需要坐輪椅也需靠先生老公餵食,加上兒子不肖,女兒嫁雞隨雞住在大溪,要照顧三個小蘿蔔頭,都無法照顧媽媽。
妹婿年老力衰,又必須獨自照料妹妹,心有餘而力不足,去年十月妹妹屁股長褥瘡,造成一個碗大的傷口,入院開刀治療,妹婿依然不離不棄,關愛有加,令人感動。
但兩個月後,他還是因體力不支走了,八十二歲的老人臨走前,打了不肖子一個耳光,說了最後一句話「我被你害死了」,是的,老來得子的溺愛,造成三十多歲的年輕人不願工作,更自毀前程,還扛著癱瘓的母親去銀行貸款,害得本來可安身的一間破房子,必須賣屋還負債,餘款讓妹妹住安養院。
最近外甥女哭訴:「社會局來找麻煩了,原因是媽媽才五十九歲,依內政部的安養院老人福利法規定,安養院不能收留未滿六十歲者,只能住護理之家,否則要對安養院罰錢,但護理之家收費昂貴,我有三個孩子要養,我老公薪水還要養公婆,生活已很拮据,賣房子的保命錢用完,就要煩惱該怎麼辦,難不成要我去乞討嗎
?」
她並氣憤地說,政府不但沒有照顧弱勢的殘障者,法令還在找麻煩,難道要未滿六十歲的沒錢人,祈禱不要中風,因為窮人沒有中風的權利。
法令除了法,應該還要顧及情理,但台灣有太多的法令並不適宜,請總統、閣揆、各部會高官及立法委員,正視法令成酷法的問題,看看我這個小人民的遭遇,聽聽無奈的心聲,發揮愛心盡快修正法令,補助實際的可憐人。
林麗華(北縣板橋/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