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侵害兒童致死罪

劉昌崙、林聖彬(律師) |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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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母因為事業繁忙,請了位保母來照顧其四歲女兒,不料,保母竟對幼女拳打腳踢、潑滾水燙傷下體及大腿,經過數日後,女童突然休克,疑似傷口發炎未及時送醫急救而死亡,此位保母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保母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之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保母只有重傷故意,不具有致女童於死之意圖,結果女童仍然死亡,則保母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犯重傷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保母在刑事上之罪責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且殺人罪非告訴乃論,縱使陳母未對保母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可依法提出公訴。

就民事責任而言,保母之虐待行為已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侵權行為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酘酘」且此虐待導致女童致死,又違反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陳母除可對保母提出刑事告訴外,亦可向保母請求支付女童之殯葬費以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

就保全債權而言,被害人因對保母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確定須時多日,恐保母脫產,可對其財產部分,提起保全處分,即聲請假扣押,由法院查扣其財產,以避免保母隱匿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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