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不得找零 違者罰款

記者黃揚明 |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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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行政院昨天加開臨時院會,會中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兩項草案。草案中明訂未來消費券不得找零、兌現、買禮券、儲值等,違反規定的營業人將處以收受面額三至五倍罰緩。

由於消費券特別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現、買禮券、儲值。經建會主委陳添枝指出,依據該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三至五倍罰緩。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消費券財源以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方式辦理。因發放消費券具時效性,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建會及相關部會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說明,盡速完成立法。

至於消費券發放對象是否涵蓋在台居留未取得身分的外籍、大陸配偶,以及發放對象資格基準日、發放日期等細節,陳添枝表示,將由內政部訂定相關辦法後,再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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