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電信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收費機器和人力不足為由,數十年來允許這些與民眾有切身關係的民生事業,可以不必開立統一發票,雖於法有據,但令人民難以信服,也不符合市場公平原則。
長年以來,電信、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機構坐收龐大的資源,也理所當然地向民眾收取費用,然而這種形同買賣的消費關係,賺取龐大利益的公用事業單位卻只給民眾收據,不用開立統一發票,有逃漏稅之嫌,也不符合財政部研擬調高一般營業稅的政策,而且對開立統一發票的合法商家也不公平。
政府在民國七十五年開始實施加值營業稅,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款中,將公用事業排除在外,當時的考量是電腦不夠發達,開立統一發票需要增加更多的機器和人力,所以這些公用事業得以免開統一發票。
然而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這些公用事業的收費早已完全電腦資訊化,甚至進入了電子帳單時代,尤其公用事業開放民營化,必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有必要修改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公用事業的收費納入開立統一發票的範疇,如此才能公開透明,避免人謀不臧和發生逃漏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