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 消費行為都可用

記者黃揚明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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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發放消費券方案,放寬所有消費行為都屬消費券使用範圍,但僅有營業登記商家可持消費券向銀行兌領,使用期限也提前至明年九月底,並禁止民眾持消費券兌換現金或在網路上拍賣。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消費券放寬至所有消費行為皆可流通,包括唱KTV、看電影、住旅館、逛夜市、搭計程車等,民眾也可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抵稅。但看病屬於醫療行為,非消費券使用範圍。

雖放寬使用限制,陳添枝強調,僅限已辦理營業登記的商家可持券向其往來金融機構兌領現金,因此流動攤商等業者只能持消費券「二次消費」。

使用期限部分,陳添枝指出,聽取學者專家意見後,決定提前至明年九月三十日,消費券最晚明年三、四月間可發放完畢,民眾仍有足夠時間進行消費。他強調,依目前局勢判斷,並無發放第二次消費券的必要。

坊間已開始有百貨業者推出「先消費再持消費券兌領現金」促銷方案。陳添枝強調,消費券用意是「消費」,政府將禁止消費券兌換現金,因此在網路收購消費券等行為都不被允許,相關辦法將於下周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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