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人侵權? 是取決於證據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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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的特偵組昨天五度約談前陳總統陳水扁,因陳水扁涉案嫌疑重大而聲押,民進黨立院黨團召開記者會,認為羈押本是司法最後手段,如今「押人取供」卻變成常態,嚴重侵害人權。

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羈押固然是對被告人身自由的極度限制,對被告而言,在未經審判定罪前,就被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人身自由因而遭剝奪,心理上難免忿忿不平。

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八十四年作出釋字第三九三號解釋,八十六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總體而言,羈押的要件比起修法前來得嚴謹許多,主要是羈押權回歸法院,及檢方聲押必須負舉證責任,兼顧了確保日後進行追訴審判與執行的必要,及被告的人權。

其次,被告在審判確定前羈押的日數,還可折抵同一案件有期徒刑的刑期,萬一確定無罪判決,還可獲冤獄賠償,理應對被告權利有相當保障。

由於國務機要費案涉及政治糾葛,有人認為羈押是政治迫害、未審先判,但筆者認為,這應該是特偵組蒐集的證據讓法院無法駁回,而非法院已有了心證,因而配合特偵組,只要聲押就裁准;況且,有時法官在確信被告有罪的前提下,為避免被告於判決有罪後潛逃,因此當庭宣告予以羈押,洩密案被告葉盛茂就屬於此例。

筆者相信法院召開的羈押庭,都是在高度審酌檢方所提出的聲押理由後,才作出評議,沒有必要也不太可能院檢雙方聯手走回老路,希望各界以平常心看待,也盼望相關弊案能早日偵結,進入審判程序。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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