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劉兆玄在院會通過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後表示,財政部參採各界意見,放寬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機關錯誤溢繳稅款的退稅期限,除可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紓解訟源外,並可督促稽徵機關提升服務品質。
這或許是財政部在民眾與國稅局的爭議中,「從善如流」修法,但筆者卻對政府不解決體制缺失,而花費數月修正一條法令,並不以為然。
誠如陳長文律師所說的,行政程序法明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他認為「這種不需要修法、可直接在行政體系內解決的問題,為何政府就是沒有擔當撤銷違法處分」。
筆者也覺得,即便法律再周延,對不認錯的公務員也是無用,因為,據司法院統計,行政法院的訟案中有九成是稅務案件,但只有一成的民眾勝訴,這麼大的懸殊比例,其中沒有官官相護、玩法弄權,讓百姓有怨難伸的情事?
筆者認為,公務員若是沒有人權理念、精神,法律反而成為欺壓良民的工具,所以修法不如在行政體系內解決,政府各級單位首長必須有擔當。
古松筠(新竹市/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