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工作攸關全民福祉,先進國家近年來紛紛以立法與設置中央級消保機關等,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
歐盟議會新近設置「健康暨消費者保護總理事會」,持續監管各國消保措施,並更新法令規範;瑞典除設置消費者保護署外,另設置國家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提供民眾迅速、簡單又經濟的消費爭議救濟途徑;德國將「農業及糧食營養部」更名為「消費者保護暨糧食農業部」,啟動了農業與消費者保護並重的世界潮流。
美國政府整合六個與消費安全相關、具有不同管轄範圍的聯邦機構,建立單一入口網站,作為政府「產品召回」的管道;日本政府本月初宣布明年底前,完成「消費者廳設置法」草案,設置消費廳負責彙整消費相關問題,並與各省廳合作,對涉侵害民眾消費權益的業者,進行調查或執行處分。
在各國日趨重視消費安全與消費者保障之時,我國現制的行政院消保會,只是消費者保護政策的研擬、審議與監督實施機關,並非消保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消保措施、方案主要是由與消保業務有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部會處理,實務上則依「地方制度法」,由地方政府設置消保官推動,但地方政府因人力及資源匱乏,而力有未逮。
此外,我國各部會權限畫分並不十分明確,常會出現各部會權責認定問題,甚至發生推諉而致延宕處理,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衛生署、經濟部及陸委會等單位,雖皆有管轄責任,卻仍發生政策反覆、行政效能不佳,導致逾八成民眾對政府處理不滿。
行政院近期雖責成衛生署成立「食品藥物管理局」,但消費安全與權益並不止於飲食與醫藥,食、衣、住、行、育、樂無一不涉及,實有必要設置全面保障消費安全的中央機關。
然而,行政院歷年送至立法院審查的行政院組織改造各種版本,卻無一主張應設置中央層級的消保機關,顯然連現有的消保會都有可能被裁併,消費者權益更將無法獲得公權力的維護。
各國政府均體認施政須追求顧客(人民)的「滿意」,更須在乎「不滿意」,籲請政府組織再造,宜順應民意及世界潮流,考量加設中央消費者保護機制。
趙麗雲(台北市/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