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救失業 恐怕行不通

唐志榮 |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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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舉辦「搶救勞工工作權大作戰」座談會,失業勞工聯盟會長陳進義說,政府政策不符實際需求,中高齡失業職訓緩不濟急,需要「即時的工作機會」,議員因此要求市政府,敦促承包公共工程的包商,雇工時應撥出一成雇用失業者。

其實政府早期有類似措施,勞委會甚至在二○○一年裁定,停止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申請引進外勞,八千一百億元的擴大公共建設,所增加工作機會應落實在本國勞工,以解決國內營造工失業率偏高問題。

這個措施後來停止,原因是本國勞工薪資較高,增加業者負擔;其次,規定聘用的本國勞工,未必具有營造業需求的專業,造成「聘、用不符」,對勞雇雙方都不利。

勞政單位規定雇主不能限制進用人員年齡,也有類似情形。陳進義說,他工作時常被雇主嫌年齡太大,參加政府舉辦的就業博覽會總是等不到通知,有些公司雖登記他的資料,但也沒通知。同理,營造業或其他行業也可用類似方法規避。

再者,公共建設招標採最低標,業者用極低價格得標,如果硬性規定要聘用本國勞工,可能不敷成本,往往會用偷工減料因應,導致工程品質低落,甚至造成公共危險,若要求公共工程包商雇工時,撥出一成雇用失業者,雖然限制較小,但仍有類似問題。

再以原住民為例,政府原規定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勞工,也造成業者困擾,因為原住民勞工不一定要在某行業工作,硬性規定反而使業者招不到人,提高失業率,因此,最近政府推出的就業方案,就降低了雇用原住民的比例。

此外,即使政府推出中高齡失業職訓,推動「訓用合一」的職訓計畫,協助不具專長的失業者參與公共建設,及推動促進方案,給予雇用本國勞工的業者津貼,但有企業刻意用分批、個別解職方式規避法令,因為分批解雇並未納入通報系統,使真正的失業率隱而不顯,更是弊多於利。

任何挽救失業的措施都是短期、有難以求全的缺點,把經濟的餅做大,使景氣好轉,創造就業機會,失業率自然降低,否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保障失業者的工作權,只怕是緣木求魚。

唐志榮(高縣鳳山/就業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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