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六四九號解釋,認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業,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工作權意旨,宣告違憲,最遲三年內失效。
相關單位對此錯愕,認為原規定的社福概念是保障弱勢,幫助弱視者不能說成要與明眼人搶工作,按摩已是視障者重要謀生技能;社福團體則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違憲解釋,讓視障者在就業市場更弱勢。
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過去「按摩是盲人專利」,最大的影響是,經濟弱勢或對按摩業有興趣的明眼人,容易動輒得咎,而且只要提到「盲人」,刻板印象就是「只會按摩」,這等於是對視障者歧視。
如今,不但特殊教育有大幅變革,也有許多視障者走出自己的路,證明盲人不止會按摩,更是「天生我材必有用」,而據勞委會統計,約有五成七的盲人失業者,期待多樣化的就業機會。
這顯示明眼人根本不知道視障者的需求,因此,社會福利機構對大法官釋憲,解讀為「阻絕給視障者吃魚的機會」,還是將按摩當成視障者唯一出路。
建議有關單位、社福團體不能以保障弱勢工作權為由,再讓視障者局限在只會按摩,應該體認時代在進步,及傾聽視障者心聲,改變觀念幫視障者換上「漁網」,讓視障者可找到更多魚,而非自以為是的塞給視障者救濟品。
杜亥(彰化市/社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