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不是地方稅 課徵應做全國規畫

楊諮宜 |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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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保意識抬頭、重視節能減碳的今天,先進國家紛紛以徵收碳稅,抑制工業生產的排碳量,在行政院尚未決定課徵碳稅、能源稅前,花蓮縣搶先送出「碳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和「礦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計畫對每年排放一萬公噸以上二氧化碳的營利事業,每公噸課徵五十元碳稅,財政部「有條件」准予備查。

表面看來這是綠色租稅制度的一大勝利,但由於「地方稅法通則」在立法的種種限制,加上課徵僅從增加地方稅收著眼,缺乏整體環境政策考量,在其他縣市躍躍欲試下,恐將治絲益棼。

據民國九十一年實施的「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對「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不得開徵。

此外,還有「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的帝王條款,讓中央主管機關可自由心證核准與否。

於是,花蓮縣最大排碳污染源的民營和平火力發電廠(燃煤發電),被認定屬公用事業,被排除在外,而使用燃料油做為能源的中華紙漿廠,卻因為油品已被課徵貨物稅,也排除課徵碳稅。

而受到花蓮將徵收碳稅及礦稅影響,股票應聲大跌的水泥廠,都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將餘電賣電給台電,無不援例把部分發電排碳量視為公用事業,比照和平火力發電廠有免稅空間。

礦稅部分,在「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的規限制下,除了境內的水泥廠及石材廠,礦石運送到縣境外的水泥廠,或化工廠、煉鋼廠做為工業原料,能否課徵到稅,不無爭議。

由此看來,「地方稅法通則」的立法精神,沒有把環境稅、碳稅的權力下放給地方,雖然花蓮縣徵收碳稅立意良好,但仍是沒有整體考量,不出地方政府籌措財源的思維,而且與中央政府擬開徵的碳稅,也有雙重課稅之虞。

正本清源之道,行政院應該調整產業結構、盡速落實「節能減碳行動計畫」,通盤考量碳稅的徵收,並專款專用於研發新能源,及補貼因提高能源價格,對弱勢族群造成衝擊的社福支出。

楊諮宜(花蓮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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