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房貸 寬限期最長2年

 |200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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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通過 限非自願性失業房貸戶 最高緩繳600萬元 已申請者可合併

【本報台北訊】銀行公會昨天召開理監事會議通過,在明年底前,房貸戶本人或配偶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可向銀行申請房貸本金緩繳,最短半年、最長二年,每一家庭以一戶為限,且限定「自用住宅」,緩繳貸款金額最高六百萬元;原先已申請寬限期且未屆滿期限在半年內者,亦可再提出申請,兩者合計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經濟衰退,為解救繳不起貸款的房貸戶,立委上周提案通過,要求金管會延長「寬限期」為三年,只繳息不還本。但銀行公會理事會通過則是最長二年,且限非自願失業的房貸戶,客戶原自用住宅購屋貸款目前仍屬正常戶者,即利息延滯未超過三個月,適用條件及對象似乎較為嚴格。

根據會中通過的「作業要點」規定,適用對象為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客戶,若本人或配偶發生非自願性失業,致還款困難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在失業半年內提出申請,緩繳的本金金額最高六百萬元,超過六百萬元部分必須繼續償還。

銀行公會理事長張秀蓮說,只要經銀行認定屬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每一家庭若有二棟以上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時,僅得就其中一戶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原契約約定的貸款期限配合緩繳期限,亦可往後延長,但延後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此外,已申請房貸緩繳寬限期者,原貸款期限在二十年以內者,本金緩繳期間與原寬限期合計不超過三年;原貸款期限超過二十年且在三十年內者,本金緩線期間與原寬限期兩者合計不超過五年。

至於房貸戶貸款寬限期尚未屆滿、但剩餘期限在六個月內者,如符合相關規定,也可再提出申請。

張秀蓮表示,寬限期太長不見得對房貸戶有利,銀行公會通過的房貸戶紓困案,在兼顧銀行風險及房貸戶需求之下,主要是提供經濟出現暫時困難或一時失業者,藉由本金緩繳,協助房貸戶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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