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在小港機場通關,並上了前往澳門的飛機,因被實施「入出境通告」,檢方通知移民署官員,緊急將他帶下飛機並留置,偵訊後以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押獲准。
司法的標誌是一個天平,一邊是發現真實,另一邊是保障人權。這次檢方偵辦前任官員涉及的貪污弊案,對還沒改列被告的嫌疑人行蹤高度監控,並在千鈞一髮之際攔下,並說服羈押庭法官核准羈押禁見,相較於以往對幾名重大經濟罪犯的疏於管控,導致逃亡至海外地區,算是進步良多。
檢方說明對被告實施「入出境通告」,並非「限制出境」,依法不必通知被告,因此留置余政憲「完全合法」,沒有侵害人權。不過,筆者認為,儘管過程並無違法情事,但是對當事人而言,是錯愕而尷尬的經驗,畢竟當事人當時還不是被告身分,有行動自由,人都上了飛機才被告知,且遭留置,似有妨害自由的意味。
筆者認為,本案足以供檢方日後偵辦重大犯罪的參考,如果已掌握犯罪證據,及共犯間的串供資訊,就該及早確定被告身分,以「限制住居」告知被告,避免侵害人權,若是情節重大,已有逃亡事實或有逃亡之虞,更應及時積極向法院聲請羈押,才不會發生類似令當事人錯愕,或讓被告逃亡得逞,司法權無法伸張的遺憾。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