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翻 肇事員工判分攤和解金

 |200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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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阿里山小火車事故 林管處轉向失職4名員工求償1.5億元 其中2人往生由家屬概括承受

【本報嘉義訊】民國九十二年三月發生的嘉義阿里山小火車翻覆造成十七死、二百零二人受傷事故,林務局嘉義林管處陸續與家屬和解賠償後,轉向判刑確定有疏失的列車長蘇銀福等四人求償,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判決四人各應償還三千七百二十七萬多元,但溫福銘、蘇銀福雖已死亡,家屬必須概括承受賠償金額,本案仍可上訴。

其中,溫福銘的太太及十五歲兒子、十二歲女兒也判決必須共同負擔高額賠償,由於民法繼承篇修正未成年子女可以不用揹負父母債務等規定今年一月實施,兩名未成年子女是否要負連帶責任,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民事庭審理只有當事人姓名及地址等,沒有年籍,當事人未出庭,也未提出兩名子女未成年等主張,現已做成判決,當事人如有異議,上訴時可提出相關主張。嘉義林管處表示,當初提出連帶責任求償時,尚未修法未成年子女不必負繼承責任。

森林鐵路小火車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的發生的翻覆車禍,嘉義林管處五年多來陸續與傷亡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昨天統計已賠償金額達二億一千九百九十一萬多元,嘉義林管處在九十三年依監察院決議向判定有疏失的四名員工求償,當時求償金額為一億四千九百零八萬三千三百七十元。

最高法院在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判刑,列車長蘇銀福、正副駕駛蔡振森及劉←岳判決疏於發車前依規定做檢查,致火車出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各處二年六月徒刑;另檢車士溫福銘忘了在更換機車頭後,扳開煞車氣軔管的角旋塞,導致列車下坡過快,在轉彎處出軌,一審判刑三年後放棄上訴,入監服刑。

四人事後遭撤職,除蘇銀福在判刑確定前一個月病逝未服刑外,其他三人已服刑完畢,先服刑完畢的溫福銘在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服農藥死亡。

嘉義林管處依法要求蘇銀福等四人連帶賠償當時已付出的一億四千九百多萬元和解金。承審法官依判決,四人各應償還三千七百廿七萬多元,但蘇、溫已死亡,蘇銀福的太太及六名子女、溫福銘的太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由嘉義林管處提出同為承受訴訟人,也應連帶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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