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 不溯及既往

 |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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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須說明財產來源 罰金額度可達不明來源財產額度 草案將送立院 盼本會期通過施行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員違反財產來源不明說明義務罪」,對於疑似貪污的公務員,必須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條文規定「不溯及既往」;此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盼列優先法案,於本會期通過施行。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這次修法要點,是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偵查中,若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檢方得要求公務員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對於無正當理由不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避免公務員故意違反說明義務,換取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並在犯罪後繼續保有並享受貪污所得財物,草案規定「罰金額度可高達不明來源財產額度」,希望藉此減低公務員貪污動機。

王清峰強調,此罪必須是由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務員就其來源不明的財產加以說明,才會成立。公務員自己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或是監察院要求公務員說明其財產來源,公務員若未加以說明,除了依法可能受行政處罰外,不會構成此罪。

另外,這次修法也擴大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的認定範圍,犯罪的公務員對於其所取得財物有證明合法來源財物的義務,公務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這段期間所取得來源可疑的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要求公務員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就視為犯貪污罪所得財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繳、沒收、追徵、抵償。

媒體詢及此法若通過,是否適用於前總統陳水扁涉入的洗錢案?政院政務委員高思博指出,這次修法絕對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也沒有違背「不溯及既往」情形,至於個案則交由檢察官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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