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對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的要求部分,已與原本行政院版本不同,經濟部同意採立委鍾佳濱、邱議瑩、邱志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用電大戶新設或增設用電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此次《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備受關注,修法主要目的在於提升用電大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的要求,行政院版本原為: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經濟部能源署長吳志偉說明同意按立委版本修正的原因。他指出,行政院版原本規定,用電大戶要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產業界認為,同時要求設置兩種設備過於僵化,應保留彈性,因此同意改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讓企業依自身需求、場域條件及成本效益,擇一設置。
此外,屋頂光電新制本月正式上路,行政院政策大轉彎,暫緩適用外界反彈較大的住宅等建築。民團昨於行政院前舉行記者會表示,新建物設置屋頂光電政策不斷退縮,屋頂光電少了高達六成,要求今年十二月一日前將屋頂光電新制完整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