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強化能源需求管理與節能,行政院會昨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疇,因應新型能源管理需要,並增訂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加強企業能源自給,降低對電網依賴。
此次修法有4項重點,第1,增訂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及推動能源合理有效運用,並制定因地制宜的節電計畫或策略。第2,增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強化我國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提升電網韌性、降低輸配線路損耗。
第3,授權地方政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有助增加地方政府落實節能規定之執行稽查量能。第4,擴大經中央公告指定的特定能源產品管理的授權範圍 ,如車輛使用的氫燃料,完善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之法制環境,使業者有法可循。
此外,經濟部考量現行罰鍰金額偏低,修法調高部分罰鍰金額上限,能源大用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從2萬至10萬元提高到10萬至50萬元。
針對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例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名稱及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