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舉行「18歲公民權修法」公聽會,學者認為,如果修法下修選舉年齡,非常有可能違憲,應透過修憲進行;另有學者表示,較可行的方法是透過「釋憲」處理,透過大法官解釋是一條可能的活路。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朝野立委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選舉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姚孟昌說,選舉年齡訂在20歲是80年前制定的憲法所規定,是因考慮「成年」概念,但現在《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18歲公民權應透過修憲進行,否則可能違憲。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說,2020年舉行修憲公投時沒通過,現在透過修法處理會有違憲疑慮,較可行的方法是透過「釋憲」處理,透過大法官解釋,是一條可能的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