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明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修法後,新法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等。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除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此外也明定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提出修正動議,定義何謂「被害人」。所謂的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3款的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