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衛福部中醫藥司訂出,37項「藥食兩用」中藥材可供食品使用,包括民眾用於烹調,或由業者製成保健錠劑或膠囊,近期衛福部預告新制,將可用於食品的藥材,擴大至148項,分為2類,第1類為較常見的百合、荷葉等75項,第2類為食用時需注意安全性的中藥材,如當歸、黃耆等73項,若使用第2類中藥材比率逾5成,需視為藥品管理。
衛福部12日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中醫藥司科長謝采蓓指出,被視為藥品管理的中藥相關產品,需符合《藥事法》規定,若業者未經許可製造,恐涉及偽藥罰則。
謝采蓓說,若產品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或是取得「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或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且符合3項條件,包含第2類中藥材總量占比未達100%,第2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未達最低用量,且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的四物湯等38方劑相同,可不必以藥品管理。
民眾日常常用的中藥調理包,則不受新制影響。謝采蓓指出,「食品型態」中藥材、蜜漬品、果凍,或為滷包、燉包、藥膳調理包,因不易將其誤認其療效,不以藥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