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發給3名領日薪的工人合計162萬元薪資,屬《全民健康保險法》「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規定應計收3萬1000元補充保險費,陳遲未繳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裁處3倍罰鍰。陳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過苛,此部分違憲。
陳冠均2017年分別發給黃姓、張姓、簡姓工人59萬餘元、63萬餘元、39萬餘元工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給薪時扣取,並於給付日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陳未繳,健保署2019年查核時發現,通知陳繳納3萬1000元,但陳到了該年9月15日寬限期仍未繳納,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裁處陳3倍、9萬3000元罰鍰。
憲法法庭審理指出,健保法藉行政罰制裁未盡扣費義務的扣費義務人,確保履行扣費義務的目的正當,但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的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過苛,此範圍內,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衛福部應於2年內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