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通過防詐條例修正,包括下修高額詐騙門檻至100萬元,財損逾1億者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億元罰金;鼓勵自首、自白者在6個月內支付調解相關金額可換減刑;增訂「禁奢條款」,被告在未返還詐騙金額前若生活豪奢、浪費,將做為法院量刑標準。
行政院會昨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金融與虛擬資產業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在必要範圍提供疑似被害人資料,協助業者主動關懷與勸導。強化同業、跨業照會合作機制,建立跨業聯防通報平台。
針對即時凍結與發還機制,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凍結疑似詐騙帳戶,未經提領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直接返還被害人;網路詐騙阻斷方面,各主管機關或司法警機關得命令網路服務商停止解析或封鎖詐騙網站。
修法也將財損門檻由500萬元下修為100萬元財損達100萬元,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1000萬元的裁罰級距,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並加重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刑責,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5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也增訂禁奢條款,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生活如有明顯超越一般人水準的豪奢、浪費行為,將做為法院量刑輕重標準;包括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商品、服務或交通工具,每月生活費、投資過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