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致死 判逾10年者禁假釋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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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此外,也因應憲法判決精神,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處以死刑。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行政院會昨通過法務部提出《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

無期刑假釋後再犯 執行原刑

此次修法重點共5項,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刑法修法草案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刑法》修正草案明定,凡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虐童致死、致重傷,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者,一律不得假釋;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同類重罪確定,將撤銷假釋、重新執行原刑。

《刑法》修正草案明定,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部納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

針對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刑法》修正草案明定將依罪情比例計算,不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避免刑期不均。 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將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殘刑為10年以下將全部執行完畢,殘刑為10年以上者,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此外,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將不折抵刑期。《監獄行刑法》修法草案明定,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計入假釋期間。

立院初審  過失毀壞海纜也罰

此外,近年因發生多起海纜遭破壞事件,為強化海纜防護,行政院院會上月通過「海纜7法」修正草案,強化海纜保護、確保民生服務、提升國家安全。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海纜7法」中的《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修正草案,新增因過失而毀壞海底電力電纜、天然氣管線、自來水海底管線者,最高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200萬元罰金;並新增故意犯的犯罪工具、船舶等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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