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改為登記制後,規定必須當天登記方有效,因此戶政人員須全年無休的等待新人登記,苦了戶政人員,也苦了新人。
民間習俗是舉辦完婚禮,拜過祖先、宴過客才去登記,如果晚上宴客,戶政人員是不是要像超商一樣,全年無休等候新人登記呢?
而且,也必然衍生許多因結婚與登記時間差的問題,如晚上結婚、隔天登記,就會有法律承認的紛爭。
戶政業務都有一定的期限,如出生、死亡、遷徙等,為何結婚不行?為何一定要當事人結婚當天得親自跑一趟戶政事務呢?雖然改為登記制,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如能登記後追溯至結婚日為生效日,不但一些小戶政事務所不至因排員加班而困擾,新人的法律關係亦可獲得保障,不是兩全其美嗎?
洪長源(彰縣二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