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近日修正公告《露營場管理要點》,營區設施從原先僅能占露營場總面積的10分之1,放寬成剩餘空間可做「無痕露營」。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國內有1905家露營場,合法率不到1成。為此,觀光署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放寬1公頃以下小型營地,從原本只有10分之1土地可以露營,即日起剩餘10分之9可做無痕露營。觀光署表示,修正規定後,所有小型業者都受益,有助輔導業者合法化。
全國合法露營場 不到1成
觀光署統計,截至今年6月2日止,全國有1905家露營場,高達1706家不合法,僅161家合法,另有38家位於環敏區,其中,苗栗縣違法露營場最多,數量高達417家,南投縣次之有404家,新竹縣有265家排名第3。
申請合法化進度部分,第一階段全台共有784家申請,273家通過第一階段許可,最後僅39家通過第二階段登記。
觀光署日前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重新定義「露營設施」,放寬原本不能使用的90%土地,未來可做無痕露營,也就是帳棚下方不可有木棧板或鋪碎石,民眾紮營後,隔日拔釘離開,不影響任何土地上設施、不開挖整地、不影響地形地貌等。
觀光署景區發展組組長林秀霞表示,修正規定後,整個露營場內都允許露營活動,但露營車不算在無痕露營的範圍,露營車領有牌照、受到監理,進去場地就要開發、鋪路,如此便違反農地相關政策,只能被視為「固定營位」;另外,民眾雖可將自用露營車停放在一般停車場,但不可從事露營活動。
針對可能出現「假無痕、真固定」的違法露營場部分,林秀霞指出,若涉及違反非都土地容許使用的事實,將以相關法令開罰。
觀光署放寬露營場剩餘空間可供「無痕露營」,露營業者聞訊「啼笑皆非」,直言雖立意良善,對輔導露營場合法化沒有實質作用;現行法規過於嚴苛,業者爭取在不影響水土保持或安全前提下,讓不符新法規定的既有設施能「就地合法」。
業者:既有設施 要能合法化
苗栗縣1名露營業者表示,1公頃以下的露營場,原本不能從事露營活動的9成面積,可從事無痕露營。但剩下的1成固定設施才是關鍵,他的露營區取得土地容許使用,汙水處理設施、消防設施都過關,但卡在建築物無法合法化。政府應修正《發展觀光條例》來解套,讓既有設施能取得合法化的法源依據,並設定落日條款,引導業者在期限內符合相關規範。
南投縣露營觀光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黃文奇認為,多數露營場無法合法化,因為不少場區早就設置水池、沙坑等休 閒遊憩設施,卻不符合新法規定,即使放寬無痕露營,也無法解決業者困擾的問題。
黃文奇強調,露營場業者明天將與觀光署開會,主要訴求希望在不影響水土保持或安全前提下,目前不符規定的既有設施能「就地合法」,才是真正能推動露營區合法化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