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去年元旦上路,醫療爭議處理強制先調解,即使當事人提告,院檢也須先移付調解。彰化蕭姓老翁去年因腹痛就醫,隔天腸穿孔死亡,家屬提告醫院過失致死,等了五個月無下文,直到向檢察長陳情,檢方才移付調解程序。
家屬表示,新法揭示醫療案件調解優先原則,但檢院收案後多久時間要排調解,卻無相關規定,萬一期間醫療紀錄遺失或遭修改,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
有中部檢察官透露,實務上對過失致死或傷害的醫療案件,收案後若認為調解成功率不高,通常會先初步偵查,以因應調解失敗後結案效率,但也有檢察官收案後,依新法強制調解的精神,直接移付調解,目前處理流程莫衷一是。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說,不把調解時間定死,才能避免急就章找到不適任專家調解。
醫預法上路年餘,各縣市醫療爭議調解會案量大增,六都中台北市大增一倍、新北市增六成八,南投縣暴增近五倍。多縣市普遍反映,新制上路後案件增加,但聘請專家審議的經費不足,也需要專人承辦業務,基層缺錢、缺人「做到心很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