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南訊】林姓女子指控台南住家旁距離八公尺多的國小,校舍二樓監視器能二十四小時攝錄到她家客廳、玄關、前院,侵害隱私,提告要求拆掉並賠償,一審獲勝訴,但校方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林女應循國家賠償程序,而非逕行以民法提告,改判廢棄一審判決,並駁回林女訴訟。
林女主張,圍牆內庭院屬於她與家人生活私領域,沒有意願向大眾公開,信義國小卻在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先在南側教室大樓二樓教室風扇左上角,裝設銀監視器,影像畫面涵蓋她住家全棟一至三樓。
林女表示,這個監視器導致她出入客廳、出門前整理衣著、在庭院活動及出入大門舉動,遭二十四小時日夜攝錄,侵害隱私權、人格權及居住安寧;她透過教育局要求拆除,校方不同意且繼續拍攝。她提告妨害祕密罪,檢方不起訴後再議,遭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