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設太陽光電;不過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以及個案因素等4種類型建築除外。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共10條,經預告60天並評估各界提出意見後,會視情況檢討、回應再發布,並由行政院決定上路時間。
草案明定,新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舉例來說,若1棟新建物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就要設50瓩容量光電;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免設置裝置容量者,從其規定。
草案規定,為符合法定要求裝置容量,太陽光電設備得設置在屋頂、雨遮及地面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