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台北地院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且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則認定,條文未違反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原則,聲請人主張謬誤,裁定不受理。
審查庭一致決 法條未違憲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7日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審判長為大法官呂太郎,成員包括蔡宗珍、朱富美。因憲法法庭不受理,高院將繼續審理高虹安案。
高院審理高虹安案的受命法官為郭豫珍,審判長為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合議庭認為,條文不符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法條違憲。
審查庭認為,條文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是有關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相關費用的規定。
高虹安案涉及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的「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審查庭認為,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這些行為事實,以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所欲參考或引用的法條,並非做成有罪或無罪所應適用的法律,難稱對裁判有直接影響。
審查庭直指,這些規定「充其量」只是聲請人「所自認」審案所需或所欲引據的相關法律規定之一,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要件。
審查庭指出,立委聘任公費助理、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等規定,立法目的是規範立委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無關犯罪處罰,規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
是否犯罪 是法院審判核心
審查庭更直白地說,立委聘任助理過程是否構成犯罪,是法院審判核心,不是法院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事項範圍,況且相關規定明文賦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的規定,沒有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