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1000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的範圍。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條文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三讀條文明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發生火災致重傷者最高處場所管理權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7年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