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 關鍵條文皆違憲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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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新增《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與監察院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昨趕在七名大法官卸任前判決,宣示包括立法院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要求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等關鍵條文皆違憲,即起生效。

不得反質詢 宣告合憲

民進黨立院黨團對立職法全部四十三條條文與《刑法》藐視國會罪全聲請釋憲,但有十四條條文未被實質聲請審查,而是因黨團主張立法程序違憲。若以項次計,憲法法庭宣告合憲者共十五項、部分合憲九項,全部違憲為十七項、部分違憲四項,但合憲者「較重要」的只是「不得反質詢」的規定。

釋憲爭議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六大部分幾乎違憲。但立職法關於「不得反質詢」的規定,因無立法理由可參考,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乃理之當然,憲法法庭認不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總統和立委都是直接民選產生,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憲法》增修條文雖賦予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限,但僅得「被動聽取」。

「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院固然要依《憲法》所定的方式對立法院負責,但兩院無從屬關係,增修條文明定立委於「開會時」才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被質詢人」僅限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如果是立院各委員會的會議,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會備詢,立委僅享有「詢問權」。

憲法法庭雖承認國會有調查權,但須由院會決議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才能進行審查。立法院為議案可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但人民沒有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立院各委員會邀請時,民眾可自行斟酌是否出席。立院不得對出席調查程序或聽證會的人民科處罰鍰。

藐視國會罪 被判違憲

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認為政府人員若不履行憲法義務,是政治責任問題,用刑罰來處罰不符最後手段性要求,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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