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曾博群台北報導】環境部昨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目的是為了統一審查空氣汙染物排放增量抵換的方式,並提供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審查參考。
此次修正首先擴大適用範圍,將施工期間的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增量納入規範,讓更多開發行為的汙染排放受到管制。其次,針對固定汙染源的開發案,明確規定應優先使用固定汙染源進行排放量抵換,若固定汙染源抵換不足,則可考慮移動汙染源(如車輛汰換)或其他減量來源,確保抵換順序明確且合理。
此外,開發單位可以透過導入低汙染運輸車輛、施工機具取得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或是認養空氣品質淨化區來達成抵換要求。為提高抵換的實效性,修正案刪除離島抵換措施,強調汙染應在本地或周邊進行抵換,確保對當地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為確保抵換地點的選擇合理,修正案規定,開發行為的空氣汙染排放量增量抵換應按照由近而遠的原則執行,優先選擇同縣市、同空氣品質區域,若無法在本地進行有效抵換,才可考慮鄰近的上風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