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認為擴權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凍結執行。其中民進黨團對43條立職法和1條刑法條文全聲請。憲法法庭昨裁定12條立職法全部或一部分、《刑法》藐視國會罪凍結,賴清德總統暫免即問即答式國情報告,進口蛋、鏡電視調查小組亦因此無調查權形同沒武器。
本案8月6日言詞辯論,最遲明年1月6日宣判,因7名大法官10月底任滿,即便順利補滿,未參與言辯的大法官不能審判,判決應會在10月底前出爐。
憲法法庭從6大部分說明應暫時停止適用的條文,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在《憲法》無明文規定下,要求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疑義。
2.「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若拒絕答復、隱匿資訊等藐視國會行為,將遭罰鍰、彈劾、追訴刑責等,但彈劾公務員權專屬監察院,移送懲戒權除監院外,行政機關首長也可依行政權提送,立法院是否享移送彈劾之權?
3.「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因新法影響總統對司法、考試、監察等及審計長等人事提名權,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及特定行政機關的有效運作,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憲法法庭認為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4.「調查權」。憲法法庭指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已釋示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憲法》沒規定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命相關人員證言、接受詢問等,可能引發立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
5.「聽證會之舉行」,憲法法庭認為如暫停適用新法,可及時有效避免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6.最後是「藐視國會罪」,這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當作是犯罪而處罰,但該罪是配合立職法的新規定,因新法已凍結,若藐視國會罪不跟著暫停,任何人都可能被告發、檢察機關追訴,被告發人將蒙受難以回復的重大不利益。
因部分新法被裁定暫停適用,舊法又被修掉,憲法法庭裁定修正前的立職法第25、45、47條規定「復活」,避免影響立委的質詢權、調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