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藥妝品 轉賣最高罰百萬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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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暑假來臨,迎來出國旅遊熱潮,許多國人返台時,攜帶保養品、保健食品等,不過,衛福部食藥署提醒,自國外購得的保健食品(如錠狀、膠囊狀食品)、化妝品,不得再轉賣,否則依規定分別最高將被處以300萬元、100萬元罰款。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表示,2021年以來違反相關規定有890件,其中678件已由地方衛生局裁處,總金額達1890萬元,單一事件被處罰最高20萬元,推測因販售量多。

生鮮蔬果 需符合檢疫規定

鄭維智表示,在國外購買的任何食品,只要攜入國內都只能自用,不能販售,一經查處,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供個人使用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在入境時數量受到限制,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件;一般食品價值需在1000美元(約新台幣3.2萬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而生鮮蔬果等產品需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至於保養品部分,在國外購買防晒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 如違反規定,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購買以玻璃安瓿(盛裝藥液的小型玻璃容器),只能個人自用,且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

在藥品方面,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指出,返國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需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量規定,攜帶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件為限。

處方藥 至多6個月用量

針對處方藥的攜帶規定,吳明美表示,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兩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者,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至多以6個月用量為限。

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去年共有1478件違規,其中無照藥商占953件最多。

如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專供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材,屬於OK繃、液體OK繃、(醫用)棉棒、衛生套、衛生棉條、日拋隱形眼鏡、矯正鏡片或醫用口罩等,未超過數量上限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但半年1次為限,如有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最重可處以100萬元罰鍰。

此外,出遊難免病痛,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建議常備用藥,包括解熱鎮痛藥、抗組織胺藥、暈車藥、腸胃用藥及外用藥膏等5大類,可緩解頭痛、退燒、過敏、肚子不舒服等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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