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光電場 敏感區須環評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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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政府近年大力推動光電開發,現行只有規定位於重要溼地的光電系統必須進入環評,導致出現侵農毀林等爭議。環境部昨天預告修法,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為避免分割土地規避環評,也增訂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規定,預計年底上路。

環境部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討再生能源,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太陽光電實施環評範圍。

累積計算 防堵分割土地規避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解釋,日本規定4萬瓩以上光電須環評,換算面積約40公頃,考量我國土地面積只有日本的10分之1,因此把規範縮小至面積15公頃,同時為避免分割土地規避,再加上累積計算規定。

但前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認為,光電加嚴是正確方向,但依法畫定環境敏感區位,恐怕無法完全排除一些敏感的重要生態環境,建議多徵求生態保育界看法,並設立補救機制,如民間團體發現新事證的敏感地區也可納入考量。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梁聖岳說,光電爭議通常都發生在前端選址,個案進入環評程序,都已經是選好開發地點,等於只是把光電爭議移到環評大會吵,且處理不到整體總量管制、空間配置問題,建議從國土規畫下手。

台南市七股沿海土地資源保護協會理事長楊惠欽說,這比較像是對大型光電開發案的解套方式,目前容易引起爭議及民眾反彈,大部分是接近社區聚落或影響現有農漁業的光電場,針對這類案例,應該是連送案環評的機會都不要有。

地熱、小水力發電 放寬標準

環境部昨天並針對地熱、小水力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以及氫能、去碳燃氫技術等新興能源試驗性計畫放寬免環評標準。

官員表示,地熱發電開發面積小於2公頃免環評,希望鼓勵盡量減少地面建築或開發面積。小水力發電部分,則增訂須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可免實施環評。另為鼓勵氫能、去碳燃氫技術等新興能源試驗性計畫研究,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試驗性計畫可免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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