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不是危險環境

 |200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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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依兒童與少年福利法規定,父母不能讓十二歲以下兒童獨處在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但家是否屬危險環境,引起爭議。內政部兒童局長黃碧霞昨表示,家裡不算是危險環境,否則所有人都要搬出家裡了,因此女童父母並未觸法。不過兒童局還是提醒父母,不要讓小朋友身處危險環境。

農曆新年才剛過,各地竟陸續發生孩童不幸消息,高雄市小港區十歲女童前天在家中遭殺害,至今案情仍無任何突破。台北縣樹林一名十二歲的國小女童,在昨天被發現在臥室中自殺,都凸顯孩童居家的安全問題。

黃碧霞分析,六歲以下幼兒獨自在家,發生高樓墜樓或玩火,父母都觸法,為了防範幼兒在家墜樓,已搜集近年來墜樓個案,從建築設計與技術層面分析,希望未來從建物在蓋的時候,就考慮到陽台怎麼設,才不會有墜樓疑慮,未來分析報告將轉給營建署,作為修改建築相關法規的依據。

兒童局正強力宣導九處十二歲以下兒童不要去的「危險環境」,像偏僻的公園、樹叢、人煙稀少的荒郊野外或河堤,光線不足及人行稀少的地下道,廢棄工地空屋,校園內很少人走動的安全死角,高層建築物中的升降梯及陽台,密閉大廈長廊及易阻隔視線的死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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