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強制回收 若不從續繳稅

 |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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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公告,明年元月起修改報廢汽車規定,民眾在註銷車牌前,須先把車交給與環保署簽約的回收商,不能再像現在可以自由處置車子。若不交給簽約的回收商,未來即使車子不用,也不能註銷車牌,必需繼續繳牌照稅。

環保署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林建輝表示,政策改變是基於治安考量。外界批評,註銷車牌後的車不代表是「廢車」,民眾有權決定如何處置。環保署於是修改「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辦法」,一經註銷車牌的車子屬「應回收廢棄物」,取得法源依據可強制回收。

民眾要賣車時都知道要「價比三家」,得個好價錢再賣,環保署坦承,新政策的確會限縮民眾權益。

現行規定,民眾想報廢車子,可將車牌拆下到監理所辦車牌註銷,民眾日後可免繳牌照稅。車子可自己保留,或是賣給任何回收商,如果賣給與環署簽約的回收商可多領獎勵金一千元。但如賣給沒跟環保署簽約的回收商,因減少行政成本,賣價通常比較高。

不過未來新政策強制民眾,只能將廢車交給與環保署簽約的回收商,不能交給沒跟環保署簽約的,環保署形同做「獨門生意」。官員坦承,未來民眾賣車議價的空間縮小,「可能會減少幾千元」。

據了解,環保署多年前就想推動強制回收廢車,但最後都卡在「侵犯人民財產」而未實施。對此,環保團體批環保署「與民爭利,用公權利搞壟斷。」廢車回收已是一個自由買賣的市場,多年來官、民相安無事。未來新政策一旦實施,就只有與環保署合作的業者才收得到車,其他的回收業者將無車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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