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海洋委員會提出的《海洋保育法》草案,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此法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3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
草案明定海洋保護區類型,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劃設海洋庇護區,其下再分為核心區、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
核心區規範最嚴,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但因為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是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的活動等則不在此限,若民眾違規進入核心區,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緩衝區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從事水產養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
永續利用區則是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
野保法 增訂東非狒狒條款
院會昨天也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獸鋏,也因去年六福村動物園狒狒脫逃事件,增訂「東非狒狒」條款,修正第37條和增訂第50條之1,未來若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脫逃,業者須通報及負擔圍捕費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逸失保育類野生動物,若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亦明定全面禁用獸鋏,對接《動保法》規範。農業部表示,獸鋏會造成誤觸動物的嚴重傷害,《動保法》已明文禁止獸鋏製造、販賣及使用,且不論是農民防治獸害或是原住民族狩獵,均有其它工具可替代,實務上也已極少使用,這次修法全面禁止。
修遠洋漁業條例 打擊IUU漁撈
院會昨天並通過《遠洋漁業條例》第14條之1、第36條之1及第47條修正草案,本次新增條文為禁止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簡稱IUU)的漁撈魚貨進口,強化我國打擊IUU漁撈的決心。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於昨天院會通過,修法後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公部門,進用原住民族的比率原則不得低於3%,花蓮縣、台東縣政府及55個原鄉公所,依其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