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歐洲聯盟十八日通過嚴格管制非法移民的新措施,規定非法移民在被驅逐出境以前,最多可羈押十八個月,讓人權團體感到憤怒。
歐洲議會以三百六十七票贊成、兩百○六票反對與一百○九票棄權通過這些措施,代表跨越最後一道政治關卡。這些管制措施可能於二○一○年生效。
這些管制措施使歐盟二十七國的主管當局面臨兩個選擇,一是對境內的非法移民提供居留權,或是准許他們居留的其他證件;二是把他們遣返本國。根據估計,每年大約有五十萬非法移民進入歐盟各國。
未取得居留權的非法移民也面臨兩個選擇:「返回」本國或是被「遣返」。包括兒童在內的非法移民如果拒絕自願離境,將遭到遣返,而且在離境後五年內不得入境歐盟各國。
就強制遣返而言,主管機構可以決定把非法移民拘留六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長達十八個月,特別是在非法移民有可能脫逃的情形下。非法移民的案件在審理時,如果他們的本國機構動作遲緩,或是拒絕提供文件與資料以協助將他們遣返,這些非法移民最高也可羈押十八個月。這些措施不適用於到歐洲尋求庇護的難民。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阿布爾批評這些管制非法移民的新措施。她表示,歐盟國家不如考慮直接批准聯合國移民勞工權利公約,這樣還比較實際一點。